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所谓的隐形证据。
何为隐形证据?系指只有凶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过分析推测出的证据。
那么本案的隐形证据,便是两个凶手在对被害人生殖器处理的不同态度上。
“1·18碎尸案”,凶手对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为隐蔽性的处理方式,这体现了一种谨慎的自我保护,同时也暴露了强奸的事实,换言之,体现了凶手获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触的。而“1·4碎尸案”,凶手将生殖器与内脏规整在一起共同抛弃,未做刻意的保护行为,说明凶手与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触,当然并不代表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许凶手获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尸。
总之,以前面的外部证据加上对凶手获得快感方式的分析,韩印最终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明确了结论,回头再来说动机。凶手为什么会在“1·18碎尸案”中体会到快感?首先肯定是来自红色衣服的刺激,再一个当然是碎尸。凶手在1996年的时候,应该正处在心理畸变的暴力幻想阶段,在他无数次幻想过要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女性进行报复折磨时,“1·18碎尸案”中凶手的碎尸手段为他提供了一种方式,他将这种方式融入自己的幻想当中,结果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