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没事人一样的再去了医院,按照师哥的说法就是案件到这阶段对朝阳姐的探视就自由了,朝阳姐的个人动向只要符合情理警方也不会干预,因为她是要受到保护的那个。
而我最关注的是朝阳姐日后需不需要出庭作证的问题,因为我觉得这个对朝阳姐很残忍。
师哥的回答还算是让我满意,他说被害人虽然是广义上的‘证人’,可不等同于被害人,因为被害人本身就是当事人,而证人却不是当事人,所以被害人跟证人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配合,甚至人民法院能会强制其到庭。
而被害人是否要出庭完全是由其自主决定,如果被害人希望出庭,可以提出申请,在庭审中对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权参与质证,也有权对案件发表意见。
也就是说朝阳姐去不去法院警方都无权干涉,交给代理律师就行了,她不需要做证人的活儿。
师哥随后又补充了几句,“这件案子光是故意杀人,用人骨制作传播非法药品两项,苏小雨就死罪难逃了。”
我应了一声示意明白,只要朝阳姐不需要就这事儿出庭我就放心了,不用合计都知道那天一定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