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共“直二千八百”钱,当然是工价。而汉简中凡发放俸饷则必明确记明“俸用钱”,这可用《居延汉简甲编》中的数例为证:
(1)未得四月尽六月奉用钱二千七百已赋毕。(第20简)
(2)得十月尽十二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已赋毕。(第198简)
(3)未得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三千六百已赋毕(第246简)
(4)已得十(《甲编》误释,当为“七”字)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六
千。(第1059简)
(5)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1894简)
(6)■元年四月尽六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2111简)
由此可见,前面讲的“直二千八百”,和这里讲的“奉用钱若干”,格式决不相同,是佣工的月值工价无疑。这就是说,汉代河西边郡佣工每月的工价大约是四百钱至七百钱之间。据文献记载,内地佣工一月的工价,少者二百余钱,多者近一千钱。如《九章算术》卷三有一则以佣工价为例的算题,说:“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年价二千五百,则月价仅二百余。
又《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