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帝国属于全天下而非皇家一家之天下,皇家权利非神授而是民授,即权利来自于人民。
第二条规定:皇帝为军队领导者,军队效忠皇帝和国家,皇帝为帝国保护者,使帝国不受外敌入侵。
第三条规定:没有内阁的允许,皇帝不得随意增加税率,皇室的拨款不得过国库收入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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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内阁辅为大明最高行政官员,非经内外廷推,皇帝无权对内阁辅任免,内阁辅五年一任,只允许连任一次,连任期满,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担任辅之职。
第二十九条规定,朝廷组建上议院,上议院的权利包括立法、监督朝政,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只要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内阁必须辞职,由内外廷重新提出内阁的人选。
第三十条规定:上议院议员三分之二由各省推荐,每百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此类议员不得担任朝廷任何官职,另外三分之一议员由皇室推荐有爵位之人担任,是否担任朝廷官职不作限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议院议员任期同样为五年一任,对于连任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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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规定:《大明宪章》的修改,必须经皇帝、内阁、上议院三方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