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敏的话里有别样味道,连忙起身,正色言明。
此时,广州城仍保留着大明的海船税收制度。
万历三年,大概是1575年吧,大明朝庭制订了《东西洋水饷等第规则》。
他们丈量出海商船的船只长度和宽度,“以船广狭为准”征收出海商船的“丈抽”,且根据去往西洋还是东洋目的地的不同,“丈抽”数额也有所不同。
具体说来,去往西洋的船只“船阔以丈六尺,每尺抽税银五两,一船该银八十两”,以后船长每增长一尺,则每尺税银增加五钱,如“一丈七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五两五钱”,“三丈六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十两”。
而对于“贩东洋船”,则“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则,量抽十分之七”。
理论上,这税收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了。同明大陆的其他政策一样,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不是税种的税种。
比如巡司费、检验费等,费用具体多少,就要看运营的货物是什么了。
以广东民间海船和福建民间商船为例。
他们出国贸易以后,等回国时,一路上要经过广东南澳、珠江口、福建浯屿、海门等地,此时各沿海卫所的巡司都要上船检查,他们拥有“用小艇渡载,而搜检有夹带货者”的检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