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来的商品经济发展来维持农业社会的结构稳定。
汉唐集团在研究明朝的各项制度时,真心佩服这帮子明人农民的顶层设计者是多么具有农业社会的先进性,是多么处心积虑地对付这个民族的海洋贸易,是多么周密的控制民族海洋意识的萌发……难道他们仅仅能从本能上就能意识到民族海洋意识的发展,必将会埋葬农业型社会吗?
明朝对民船制造、民船规格和载运货物都推出了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朱元璋1374年主持制定并完成的《大明律》,就明文限定民间制造三桅以上的大船:“若地方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其打造前项海船,……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处罚措施十分严厉。
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嘉靖之前民间的“双桅福舰”、“双桅尖底”、“双桅沙船”都可以建造。
但是没过多久又找到“沿海各沙民家有双桅大船出入江洋,兴贩私盐,交通流民,恣行劫掠”的借口,限令沿海渔船整改,不许建造尖首船型,一律平头船型,如果以前是尖头船型的,需要修改为平头船,名文规定除通番之船可以双桅尖底之外,各官司于采捕运输之船,定以平底单桅,别以记号,违者毁之,照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