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鸡眼位置相同,足部乳突纹线的间隔大,线条粗,花纹一致,足掌部有五个箕,大小、位置及形状完全相同,由此可断定,被告许卫东就是在孙宝宝被害现场留下血脚印的人。”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二件证据是一把细长而锋利的厨房用刀:“这是在许卫东家的厨房里找到的切菜刀,是一整套刀具中的一把,虽然擦洗得很干净,但是经鉴定,上面仍残存有被害人孙宝宝的微量血迹。这把刀为单刃刺器,而被害人尸体上的创口一锐一钝,两者特征吻合。根据被害人尸体的刺创管可判断凶器长30厘米、宽6.5厘米,与这把刀的尺寸完全相同。”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三件证据是许卫东所驾驶车辆的法医检验报告。这辆大型越野车在案发前后曾出现在许卫东家及千岛湖度假区之间的一个路段内,有较清晰的监控录像。因拍摄角度及光线问题,无法辨认驾驶人。在这辆车的油门和刹车踏板上,化验出残存的微量血迹,与孙宝宝的dna配型完全相同。
我的总结陈词是:“许卫东和他妻子何淑贤已分居三年,许卫东由保姆照顾,保姆每周休息一天。孙宝宝遇害当晚,恰好是保姆的休息日,所以许卫东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并在作案后从容擦洗血迹及其他犯罪痕迹。本案案情清楚,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