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知州等官员腐败。
在这个时期,通判的权力更大,本就是专门负责对知州的监察,因此经常与知州争权夺利,甚至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认为高于州长官,经常越权行事。很明显如果通判一家独大的话,那么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监察知州等大小官员的初心了。
于是在开宝七年,明确规定通判为州的副长官,将其权力收缩,以其达到与知州互相平衡牵制的意思。当然说道这里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权力缩水,可以与知州达成平衡,但如果双方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呢?这时候上一级的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出来了,那就是州郡之上还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
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同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却又彼此监察,各自对皇帝负责。平时互相监督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督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然后上报于朝廷。
朝廷就以这些考察来决定知州和通判的升迁和降职问题。而且宋朝的官员调任很是频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基本上很难的,而且即使形成,没过多久就被调走了,也没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