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十事:接济边储,优养军士,减省吏役,清理军伍,查勘逃户,禁止揽纳,中纳盐粮,取用监生,辩理刑名,存恤孤老。疏下礼部,由大臣会议。除官府给予在途军士口粮,恐造成淹留难行,监生不勤慎者宜黜退为民外,其余均如于谦所言,付诸实施。
正统三年(1438年)于谦之子于冕与提刑按察使司副使邵悰之女结婚。
正统九年(1444年)于谦之女璚英嫁给锦衣卫武官朱骥。
正统十年(1445年)于谦妻子董氏去世。于谦与妻子感情深厚,终身不纳侍妾,也未再续娶。
正统十二年(1447年)于谦五十岁,父于仁(字彦昭)病故,泣请回乡守制。朝廷不许,令有关部门办理营葬事,遣行人汪琰谕祭。于谦回乡参加葬仪,请吏部尚书王直作墓表。墓表言:“公,子二:长即谦,今为大理寺少卿;次泰;女一,嫁钱塘朱济。孙男一,即冕;孙女一,即璚英。”于谦事毕回京,恢复兵部右侍郎职,留部理事。
正统十三年(1448年)于谦五十一岁,佐兵部尚书邝埜经画军务,奏遣兵将,镇压福建邓茂七、浙江叶宗留起事。于谦母丧,复恳守制,朝廷以边事紧张,不许。于谦于丧事完毕后返部理事。
正统十四年(144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