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族王朝(如“五胡十六国”时期的绝大多数非汉族政权,北魏及其继承王朝,后唐、后晋、后汉等沙陀政权)相比,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们在统治了人口密度远远超过其原居地的汉族社会之后,仍然保留着“龙兴之地”作为种族和文化认同的重要资源。因此它们的制度体系必然会包含这样一些制度成分,其主要功能乃是反映与保障该支配种族及其文化认同、维护支配种族的至上地位。
在建立汉语国号“大元”以后,元政权并没有放弃它原先的“大蒙古国”的蒙语国号。元代后期的蒙、汉文合璧碑铭中,汉文“大元”国号,蒙语译作“称为大元的大蒙古国”,或者“大元大蒙古国”,或者译作“大蒙古国”。与汉、蒙语国号并行使用一样,元代纪年方式也是汉、蒙两种形式并用。元历代帝的尊号,亦有汉、蒙两种名号。如忽必烈的汉式尊号为“宪天述道仁文义武大光孝皇帝”,蒙语尊号作“薛禅合罕”,意即贤明的大汗;两种名号之间不存在不同语辞之间的对译关系,而是各自出于两个本不相同的符号体系。元帝的即位仪式,也需要依汉法和蒙古法的方式分别履行。可见即使是在元时期,元王朝的皇帝其实同时担当着两种角色:对汉族臣民,他是皇帝;而对蒙古民众,他仍然是一个大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