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至锡尔、阿姆两河之间的“河中诸城”)和“阿姆河等处行尚书省”(辖阿姆河以西地区)。三大行政区的大断事官衙署,分别设立在燕京、别失八里(在今新疆吉木萨尔北)和徒思城(在今伊朗霍腊散省马什哈德北)。中国古籍将燕京大断事官衙署称为“行尚书省事”、“行省”,称大断事官为“丞相”、“行省丞相”;穆斯林史籍则称大断事官为“大异密”。
现在我们看到,大蒙古国在将其版图扩大到毗邻的各农业社会的最初半个世纪里,实际上是把草原体制下的蒙古式行政中枢直接引入三大被征服区,辅之以遍置于地方的达鲁花赤就近弹压,藉此辖制和支配专制一方的世侯或篾力克,由此实现对被征服地区的间接的军事、行政统治。这种情况,在忽必烈夺得汗位后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蒙古游牧国家的汗位继承问题,一直困扰在两种互相对立的原则冲突中。一方面,根据“幼子守产”的家产制原则,当儿子长大成家、离开父母独立生活时,有权带走属于父母的一部分财产(主要是牲畜)。最小的儿子不离开家庭,由他继承父母留下的大部分家产。这一原则影响到人们关于汗位继承权的观念,赋予幼子以某种优先权力。另一方面,从身为大汗所应当具备的政治、军事阅历、个人威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