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时,把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负担,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法律上规定蒙古、色目和汉人犯了罪,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只能向司法部门申诉,不能还手。蒙古人酒醉打死汉人者,只要交出一份埋葬费,就算了事。汉人、南人不准集体打猎,不准举行宗教活动,不准执持弓矢等武器。在政府机关中,蒙古人任正职,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如地方上的官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形成定例。同知、总管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蒙古人由科举出身者,一正式委任就是从六品官,而色目、汉人、南人则递降一级。诸如此类等等制度,都有明显的民族压迫色彩。
联合专政元朝统治者制定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目的是为了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但那些早期就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如真定董氏、易州张氏、大兴史氏、阳城郑氏等,元朝政府对他们都与蒙古贵族同样看待。元世祖就曾亲昵地称呼董文炳为董大哥。到了他的孙子成宗即位后,也称呼董文炳的二儿子董士选为董二哥。董文用“每侍燕,与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