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反对我的意见,说,“可是我们办了这么多年的案件,在人多车多的地方,下班高峰,用抢劫的方式来侵财的,还真是很少啊。”
    “既然是很少,就是说不是没有,对吧?”我说。
    “时间、地点不对,咱不说。”另一名侦查员说,“据我们所知,董建武把自己的警帽放在操作台上,别人一看就知道是警察的车。抢劫还专门挑警察的?这不是增加风险系数吗?没有必要吧。除非就是想好了专门朝警察去的。那么,因仇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既然帽子是放在操作台上的,夜幕降临,车灯再开着,在车前的人,可以看清操作台上有什么东西吗?”我说。
    大家可能是觉得我说得有道理,都没有说话。
    “那……侵财有什么依据吗?”赵局长问。
    我点了点头,说:“事情还得从死因开始介绍。死者是右侧股动脉断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的。在濒死期,现场起火。在火势变大之前,死者已经死亡了。因为死者皮肤烧焦了,所以我们不好判断凶器的具体形态,但是可以断定是一把不短的刺器。除了被刺器刺伤以外,死者在死前还被车子的安全带勒颈,不过这个勒颈的动作,并不是她死亡的原因。”
    “用这种方式杀人?”主办侦查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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