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好人就应该轻判。
于是啸启先生又写了一封读者来信,在信中他认为,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先要搞明白,这个人情应该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而且这个人情只能在最后的判罚中才能起作用,而不应该在决定有罪无罪时使用。
他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官员犯了贪污罪,他家里条件不大好,上有老母下有弱子。那他的家庭条件不能做为量刑的依据,应该怎么判就要怎么判。这就是法律是刚性的意思。
但如果这个官员被判流刑,那就可以适当考虑,让他流放的地点距家人近一些,方便家人探视。这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
至于法律的弹性的问题,他认为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法律有弹性的话,弹性应该在哪里呢?对谁有弹性呢?有了弹性,那么各级官吏就会有施展权力的机会,也许同一件案子,两个官吏来判的话,因为弹性的不同,导致两个判决大相径庭,这样的话,法律还有什么尊严,不是和笑话一样吗?而且这还会导致大量的贪污腐败行为发生。
最后他强调,法律惩戒的是事不是人,法律和道德不是一回事,平日的好人坏人是道德标准,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的要求要比法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