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人在讲述案发过程中断章取义,有意误导我们的对案情真伪的判断。首先,我的委托人郭淮警官,在抓捕陈晓松之前已经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跟踪,对他一些反常举动产生了怀疑。在事发当天,陈晓松秘密与女子约会,这种方式与近期在m县频繁发生的撕脸杀人案件的犯罪手段颇为相似。这自然加深了郭警官对他的怀疑,于是郭警官找到陈晓松与叶某幽会的旅店。当时他听到楼上传来女子呼救,他理所当然的考虑到叶某的安危,情急之下才破门而入。而当时房间里的情形是叶小姐正在被陈晓松绑在床上。陈晓松压在她身上,手里拿着一把刀子……”
律师有意停顿,环视审判庭,以加深听众的印象。然后继续说:“别说是一名警察,无论谁在那种时候、看到那种情景都不会相信陈先生对叶小姐没有恶意。郭警官理所当然要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保护叶某安全。他曾经大声喝止陈晓松,让他举起手来。可是陈晓松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跳窗逃走。他的一系列行为加深了他作案的嫌疑。考虑到嫌疑人陈晓松情急之下有可能对街上行人造成的伤害,郭警官才被迫开枪将其击伤。从执法程序上看,郭警官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警官守则,没有任何僭越行为和不当举止。所以我认为,陈晓松对于郭警官的指控纯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