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得宜的汪律师也变了脸。原以为是一个手到擒来的小官司,哪晓得最终却出现了这种转折,果然,轻视任何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官和审判员就左亦扬提交上来的证据商议了一番,复又问汪律师:“对原告律师提交上来的证据,被告律师可有异议?”
异议?他拿什么去异议?法庭是凭证据说话的地方,原告铁证如山,他便是口才再出众,也没办法在众目睽睽之下,颠倒是非。
只是……汪律师也不愿在自己的履历上留下这么一个败绩污点,所以哪怕明知钱文森不大可能拿出什么有力的证据,他仍然道:“我当事人对原告的版权登记存疑,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据我所知,左宁薇女士在6月26日就递交了辞呈,并未向公司申请这些材料,因而我请求再调查一番。”
他这番质疑合情合理,法官颔首答应了他的请求:“被告的请求合乎法规,请于三日内提交新的材料和证据,7月11号第二次开庭。”
然后法官宣布了退庭。
汪律师舒了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