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处理:
一、霞飞路韩公馆宅邸一套,由吾妻陈芃儿继承;
二、邑庙区两条街的房产,及广昌在上海所有门面房产,由吾妻陈芃儿继承;
三、上海两所广昌棉纺厂及广州分厂,及上海所有广昌布行、药行,暂由吾妻陈芃儿代为管理、范西屏先生相辅。吾妻陈氏享有三家棉纺厂40%股权,范西屏先生享有5%股权,堂侄韩亦岩在此被吾收为养子,对吾妻陈氏需尽孝养本份,同时享有5%股权。而日后陈氏生下我的遗腹子韩襄夏,不论男女,此子(女)将享有另外50%的股份,且是我广昌日后唯一合法继承人。
四、天津广昌总店及所有铺面、家宅,以及宁河老店及宅邸,将由我的母亲继承,母亲年事已高,且重病未愈,如母亲能度过难关,则天津及宁河广昌一切事宜将由她老人家定夺。如母亲随吾一同上路,那将由天津总店张掌柜代为管理,天津宁河所有广昌的铺面的掌柜伙计,享有广昌10%的红利,待日后襄夏成人后继承。
五、余已将露香园戏院全权购入,在此赠于肖寻之肖先生,并附赠10万钱。
六、花旗银行存款30万钱,赠于吾好友陆安陆子清。
七、其余财产,包括股票、期货、黄金,皆由吾妻陈芃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