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民事判决书》,楚天齐直接翻到最后一页,看着上面的关键内容: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合同造假一案,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伪造合同页,并反诬原告造假,对原告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因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第二租赁年度的所有租金玖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圆整。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滞纳金肆仟零伍拾贰圆伍角壹分。
三、被告履行第一条判决时,应同时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壹万元整,并支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壹千贰佰陆拾肆圆伍角整。
四、鉴于被告曾采用恶劣手段造假并反诬原告,故要求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第三、四租赁年度的所有租金贰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圆整。
五、被告要在第三租赁期到来前,支付原告第五租赁期的全部租金,以此类推。
六、本案受理费、诉讼费、鉴定费,共计壹万肆仟陆佰柒拾壹圆贰角捌分,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