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竞业限制又独立于商业秘密而存在。(有点太理论了,看不懂的书友可以直接忽略)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维权时公司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此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但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约定则属于劳动法范畴,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两者的诉讼成本也不同,法院收取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费是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度来确定的,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裁两审都是按照劳动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的(劳动仲裁免费,法院的诉讼费仅收十元)。
上述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存在巨大差距,获得的赔偿数额自然也不可能一样。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一旦获得法院支持,赔偿款项一般都会很高,有些案件的赔偿数额在常人看来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足可见该类案件的惩罚力度之严苛。
反观违反竞业限制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标准进行裁判,赔偿数额过高的,经对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