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 第515章 庭审现场2
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一步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
    被申请人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二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解除条款‘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并认为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存在错误。
    请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二万三千零三十元;本案诉讼费由海湾餐厅承担。
    完毕!”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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