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岗位继续值守。夜班时,吃饭时间是在午夜,原告都是自备饭餐,吃饭时仍然不能离岗。
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段内,原告实际上仍在岗位上工作,而且公司也规定他必须在岗,他并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仍然要遵守公司的规定,坚守岗位。
换句话说,午餐和夜宵时间他仍然要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被告扣除原告用餐时间(一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王川道。
“被告,你们公司保安的午饭和晚饭是怎么解决的?”女法官明白了王川的意思,转头看向法务专员。
“我们公司有食堂,大家都是打饭后回去吃,……也有在食堂吃的。”法务专员犹豫道。
“那吃饭时,公司的保安是在岗状态吗?”女法官追问道。
“不一定,他们也可以相互替岗,轮着去吃饭。吃饭这段时间不应该算是在岗。”法务专员辩解道。
“如果不算在岗,又为什么要相互替岗,轮着去呢?被告,你给解释下。”女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法务专员沉默了,因为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片刻后她答道:“但是所有保安都签字确认过了,吃饭时间算作休息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