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其他国家的经济改革现实,对国际反倾销法典的第2次官方解释,即只有全部价格由政府决定才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置之不理。依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对中国产品实行替代国价格方法。这种作法抹杀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之间实际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生产水平等诸多差异。完全忽略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也是发展中国家,因而也具有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其歧视性显而易见。
而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这么一个定义是怎么样的呢?他们不理会国际组织的定义。他们自己的定义是啥样的?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的定义是: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反映公平价值的国家。由于这个定义比较抽象,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因素来认定:(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4)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5)资源配置企业价格、产量决策的政府控制程度;(6)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由于上述六条标准均未列明具体的划分界限,因而美国商务部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它不仅可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