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把这些信息给别人?这倒不是说他要把这些信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道理来说他也没理由给啊!消费者要是知道了他把这些信息给人了,那不要闹翻了?本来要说消费者要看索尼公司的影视,那信用卡账号什么的被索尼公司知道了,这还可以理解,但是明明是给华夏高科充值的,怎么他的信息就被索尼知道了?这完全不合理啊!
所以这是当时贾鸿渐觉得棘手的问题,当时一直他都没怎么想出来办法。但是到了现在,他突然觉得好像是想出来了一个办法了——咱之前给这《时代周刊》建议的时候,不是跟人家说可以弄一些促销啊活动之类的,让消费者提交什么个人信息么?那么在这么一个影视方面这么做行不行?让消费者自愿的把一些信息提交给人家影视厂商,然后华夏高科跟人家分成的时候,顺便把付费的用户的帐户id发给对方,这样行不行?从这么一个方面来说,咱是没问题的吧?只是发了id,没有发任何**吧?而且为了对账,发id这也很正常啊,证明咱们这边没有胡咧咧啊!
而id和消费者私人的信息进行对应什么的,这不是咱们做的啊,是消费者自己把**信息提交给了人家影视厂商的,对吧?然后咱们交给了厂商们消费者的id之后,是厂商自己做的匹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