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赶一个要紧的项目,连续加了好几天的班,那天从公司离开去接露露放学时突然爆发了。”
管嘉瑶叹息一声,“这种情形比较复杂。于公,露露的母亲那天因为上司让她提前下班就早退了,心脏骤停并不是发生在下班的途中,不能算是工伤的,于私,露露的母亲心脏骤停是公司加班所累的,况且,她家家境又那样。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理也理不清。”
“下班直接接小孩放学不是认定的上下班范围内吗?”李浅熙问,她觉得算的,因为露露的母亲并未回家,而接小孩的时间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内。
“不算的。”
同管嘉瑶话别后,李浅熙立即在电脑中查起了相关的劳动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的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