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