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今征夷大将军准以白银一百万两偿补原价,及安抚惊吓。
六、因日本萨摩、彦根、长州诸藩等向中国官民人等不公强办,以刀兵危吓,致中国须拨发军士舟船相救,耗费国库,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二百八十万两,征夷大将军准为偿补。
七、以上二条酌定自银数共三百八十万两,将分三批支付交割,以签约之日日本永宽二十四年*月*日起,自时交银一百五十万两,为第一批交割;至日本永宽二十四年十二月,交银一百三十万两,为第二批交割,于次年六月交银一百万两,为第三批交割;第一批白银将交付中国军队,第二、三批白银,将由日本运往琉球交付。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银白银。
八、凡系中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日本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征夷大将军准即释放。
九、凡系日本人,前在中国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中国人有来往通商者,或有跟随及俟候中国官人者,均由征夷大将军全然免罪;且凡系日本人,为中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除萨摩藩众之外,亦加恩释放。
十、俟奉日丑征夷大将军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一百五十万两白银交清,中国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日本境内,不复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