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朝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从流放类型来说,唐朝流放按时期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即:三流,加役流,长流。三流,是唐朝初期,在沿袭隋朝答、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确定的。流放是五刑中的重要刑种,仅次于死刑,高于徒刑。《唐律疏议》“犯流应配”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即: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改流罪居作一律为一年。加役流,是在贞观年间修改律令,将死刑中的一些内容改为断右趾,后又将免死罪断处法废除,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注及疏议又说:‘功役流者要流三千里,居役三年。”可能是唐高宗李治水徽年间立改的。长流,《唐律》中虽然没有记载长流,但在唐代史籍中常出现“长流”之词。即因反逆缘坐而流者即为无期流放,称“长流”。如李义府之长流嵩州,韦坚之长流临封,高力士之长流巫州等。对长流的犯人非经特赦,一般不得返回原地。
想到这里,李曜忽然一怔,下意识地朝那位“王博士”望去,心道:“莫非这位医学博士事涉谋反?可他既然只是一个教书的医学博士,似乎就算真有谋反,也该没他什么事才对,就算有人想毒死皇帝,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