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玄幻小说 > 东唐再续 > 第170节
营田。”灵武、邻宁即西北边地。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李曜河中节度使府所下辖的屯田和营田,便是这些。
    从经营方式看,屯田与营田的经营都是既有雇佣经营,又有地租经营。
    军士屯田与营田由于经营者都是军士,且经营目的以供应军需为主,所以军士屯田、营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给自足的性质。如唐律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军士屯田、营田以充军士之食,不责全功,也就说明军士耕垦主要是自给自足。然而,除供军需外,有时也要将多余部分上交朝廷。百姓屯田、营田无非最终也都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这就使得二者在经营方式上可能产生一致性。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果屯田百姓使用朝廷提供的耕牛耕种,朝廷则给佣金每人每年“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而如果是“私出资费,数又倍之。”这里,屯田百姓与朝廷之间显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屯田者的收入可以不受旱涝灾害的影响,显然有利于百姓的一面;这样,朝廷的利益势必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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