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必然会出现“仁政”,使天下真正大治。
在曾国藩那里,“礼”可治本,“法”可治表,但是要想实现以礼治国,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以保证的“礼”的顺利实行。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那就必须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严明。曾国藩曾说:“用法从严,并不是没有条律,不像屠夫杀猪那样,而是‘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也就是说,要从严而适当,恰如其分。“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怨。”但要达到这一美好理想,执法者就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自己不但要公正,还须透明。在曾国藩看来,“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在这里,曾国藩要执法者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所以他又说:“任法不如任人”。
对于执法者不能公正、公平对待案子而造成的冤狱和累讼,曾国藩心中非常厌恶。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他在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的案件,每年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冤狱积累过多,必然导致反复拖拉,并且牵连无辜,这必然使得老百姓痛苦不堪。
对于冤狱与累讼,曾国藩不光给予了痛斥,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克服了这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