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一条左列各款支出,非经**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〇二条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〇三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〇四条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五条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〇六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〇七条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九年,每届三年改选二分之一。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第一〇八条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审计员互选之。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