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及发自。
第十一章宪法修正及解释
第一〇九条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一〇条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一一条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一二条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一三条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这一宪法草案与《临时约法》相比,明显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如规定了大总统有颁布紧密命令权等),但袁世凯还是不能接受。更何况该宪法草案对总统任期有了明确规定,袁世凯这样的人,如何能受任期的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