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
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
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
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
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至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