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以定大计而立国本。再三陈请,众口一词。本院初以建议在前,复经大总统咨复办法已定,不敢轻议变更;而舆论所归,呼吁相继,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议,佥谓兹事重大,自未便拘守常法,以求解决。国家者,国民全体之国家也。
“民心之向背,为国体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从速决定,自当设法,特别提前开议,以顺民意,与本院前此建议,所谓另筹妥善办法,以昭郑重者,实属同符,即与我大总统咨复所谓国家根本大计,不得不格外审慎者,尤相吻合。谨按《约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本之国民全体,则国体之解决,实为最上之主权,即应本之国民之全体。兹议定名为国民代表大会,即以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似此则凡直省及特别区域满洲、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民意之法,普及国民全体,以之决大计而定国本,庶可谓正大机关,而真确之民意,可得而见,较之国民会议为尤进也。
“兹据《约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十月六日开会议决《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经三读通过。现在全国人民亟望国体解决,有迫不及待之势,相应抄录全案,并各请愿书,咨请大总统迅予宣布施行,等因。除将代行立法院议定之《国民代表大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