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的酬酢宴会一切费用,“应出资自办”,派委属员负担筵席费用等事“概行禁革”,以防府县等“藉端要结,甚且赔累”,(《清会典事例》)扰乱民间。
    官场上,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惩贪规定细化到了大臣们的家人。(《清会典事例》)
    人们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实际上,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乾隆以前,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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