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的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1000两(相当于今天的20万元人民币)即判处斩首,决不宽贷。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受贿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严厉者,在朱元璋之后,乾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严,执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乾隆惩贪举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防范严密,明察秋毫。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广布耳目,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而且对同一个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听偏信。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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