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知政事,而不再以都省官系衔。行省遂从都省的派出机构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因中央尚书省之设,行中书省又曾两度改为行尚书省。
    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廷在全国范围调整行省建制,除中书省直辖的山东、山西、河北等地(腹里)外,在全国设立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十个行省。行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行省设丞相一员,平章二员,右、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于地方“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行省下分设路、府、州、县。
    路置总管府,长官为达鲁花赤、总管,又有同知、治中、判官等。至元二十年定制,十万户以上或虽不及十万而地当冲要者为上路,以下者为下路。
    府有直隶都省和隶行省或宣慰司的不同,也有统州县与不统的差异。府设达鲁花赤和知府或府尹。
    州县也以户口多少为差等。至元二十年,定五万户以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以上者为中州,不及万者为下州。上州置从四品达鲁花赤、州尹,六品同知和七品判官;中州置正五品达鲁花赤、知州,从六品同知和从七品判官;下州置从五品达鲁花赤、知州,正七品同知和正八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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