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这一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岁月中,它自身不断的发生演变。到成吉思汗帝国时期,只有大汗的直系后代——黄金家族的成员,才享有继承汗位的资格。另一方面,公选因素的遗留,表现为成吉思汗虽然能自由地指定某一个儿子为继承人,但这位继承人仍不能直接继承汗位,他必须经由全帝国诸王贵族共同参加的忽里勒台大会的推举,才能认为是蒙古大汗,获得对大蒙古国的统治权。前汗指定和大会推举的双重程序,表明草原帝国世袭制度发展的不成熟性”1。
忽必烈即位后,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维持政权的稳定,在诸汉臣的影响下,在改定官制的同时,也着手进行皇位继承制度的改革。最早向忽必烈提出这一建议的是任同知平阳路转运司事的汉人张雄飞。至元二年,忽必烈召见他,问以方今所急,他以建储对他说:“太子天下本,愿早定以系人心。间阎小人有升斗之储尚知付托,天下至大,社稷至重,不早建储,非至计也。向使先帝知此,陛下能有今日乎?”他的话深深打动了忽必烈,正卧于榻上的忽必烈“矍然起,称善者久之”2。这时,忽必烈已开始考虑如何以中原王朝立太子为继承人的制度改变忽里勒台制的选汗旧制了。但这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忽必烈不敢轻率从事。至元五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