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中央官制是为了适应对汉地进行统治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它带有很多汉族王朝中央官制的特征,但也体现了元代民族压迫的国策。如,元廷规定中书省的右丞相必须由蒙古人担任,左丞相和平章政事可由色目人担任;至于汉人,最多只可担任右、左丞。又如,终元一代,汉人极少进入过枢密院的领导层;至于御史台的高官,也更是非蒙古、色目人莫属了。
元朝的地方官制有什么特点?
行省制度是元代最具特点的地方行政制度。行省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设有丞相一员,平章政事二员,右、左丞各一员,参政二员。以上各职为行省的首脑。属官有郎中、员外郎、都事等。
行省以下的行政机构按等级依次为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元廷规定,各路的达鲁花赤必须由蒙古人充任。府、州、县之官制大抵如各路,在知府、知州、知县之上均置达鲁花赤。各级地方政府遍置达鲁花赤,并居各班之首,这是元代地方官制的最大特点,反映出了统治民族防范其他被统治民族的心理。
元代中央的监察机关御史台设有陕西和江南两个行御史台,级别都与中央御史台相同,官制也基本相同。在这三个御史台之下,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