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进行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淡淡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是自动离职的,被告并未逼迫原告离职。其次,培训是为了更好的让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是被告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最后,原告签字确认过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双方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约定为准。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进行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自二零零一年入职,已经在被告工作了十三年。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提出离职的时间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证明原告在参加培训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是每月八千五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证明被告先后向原告送达了四份培训通知,培训的开始时间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瞥了一眼被告席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