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资条记载的内容我们认可。”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被告在原告一共工作了多长时间?你的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被告是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入职被告,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截至二零一四年四月,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共工作了差不多六年零两个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一万五千元乘以六点五,再乘以二,最后为十九万五千元。”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庭下你把代理词提交下,把计算方式列明。”女法官道。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说完,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
“……依据《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建立了工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原告严重违纪,被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