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航局、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但订单的最终决定权在政府层面。
华夏的航空公司采购客机一般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出于航空公司自身需要,直接与国外飞机制造公司接触并协商,就有意向购买的机型、数量、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同时签订意向书;其后,航空公司向交通运输部民航局提出申请,民航局批准后提交到国家发改委,然后由国家发改委会签外交部,并征求其他相关方意见。
华夏政府关于飞机订购的**考虑,就体现在这一环节的外交部会签意见中,最后由发改委将申请提交至国务院。(http://.)。
航空公司只有在获得国务院批准后,才可以签署框架协议。
因此,为了规避商业违约风险,华夏的航空公司跟飞机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时,都会附加“交易有待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才可正式生效”的声明条款。
这样,万一合同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可减少赔付责任,最多只损失定金,不需要支付毁约费。
第二种途径是根据国家总体需求,由民航局下属的航空器材集团公司等机构出面,统一购买,再分配给各航空公司。
这种采购更多出于外交上的考虑,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