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连王亶望本人后来也承认自己得属员银两财物甚多。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王亶望三年俸满,升任浙江巡抚,离开甘肃时,随身带走的财物需要数百头骡子来驮,除了银两外,还有古董、皮张、衣服等,可以说是满载而去。
[清朝制度,官员任职满一定年限可酌情升调,称为“俸满”。京官以历俸二年为俸满。外官分腹俸或边俸:腹(腹地)俸五年俸满;边(边区)俸三年俸满。]
自王亶望上任甘肃布政使,立即着手策划历史上最大的一起贪污冒赈案,到三年后王廷赞接任,这一省大小官员上下一心,集团贪污,出现了长期腐而不败的局面,实际上是与清朝的官员选拔机制息息相关。
清朝制度,每逢寅、巳、申、亥年进行“大计”,即对所有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评估,由此作为奖惩的基准。具体流程是:每一级地方官员均由其直接上级写出评估报告,然后呈交给一省的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和按察使在报告上附上各自的“考语”(评语)后,再转呈总督或巡抚。总督或巡抚审核后或批准、或修正评估意见,再上交吏部。受到上司推荐的官员自然面临褒奖、升职;而受到上司弹劾的官员则会立即交吏部议处,面临夺俸、降级、革职的处罚,甚至会被永不叙用;而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