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丁点儿的违规,也会被律师发现,从而上报法庭。同时质疑检方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是否都是违规操作取得的?
这一点,绝对不会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也就是说,一旦检方在取证过程中有半点失误的话,那么罪犯就有极大的可能脱罪。
还有就是,法庭上绝对看重证据,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的话,疑罪从无。
可以简单点概括就是,宁肯放过一百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辜者。
而对比华夏的办案过程,那就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说,在米国,没有搜查证你绝对不可以进入到别人的家里搜查。如果你这样做了,那么你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人家是可以直接控告你的。
但是在华夏呢,警察只要说个办案二字,有的拿着真假难辨的警官证,有的根本什么都没拿就直接踹开别人的门,强势进去搜查,这样也是允许的!这样取得的证据,也是有效的!
不仅如此。
米国是检方寻找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
而在华夏,则是要嫌疑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
看似一样,实际上却天差地别。
米国的法律规定,不论嫌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严重,也不管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有多充足,只要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