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营田所得可抵预算中的本镇军资或度支所拨衣粮,如大和三年(829)五月中书门下奏称,观察使若上陈刺史政迹,“须指实而言”、“如称营田课则所效,须云本合得若干万石,在任已来加若干万石。其所配斛斗便请准数落下,支所供本道本军斛斗数。如不是供本军本道解斗,则申所司收管支遣,以凭考核。”于此可见营田收入要么抵充军粮,要么申报有司收管。对于这类性质的营田,落镇是没有热心的。他们认为:“疲兵于陇亩,缓急非所用也。”
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营田收入可以为地方自己支配。《资治通鉴》有载:“诸将言于秦成防御使李承勋曰:明公开营田,置使府,拥万兵,仰给度支,将士无战守之劳,有耕市之利。”所谓“耕市之利,即指“营田之利”和“关市之利。”秦成防御使军队既“仰给度支’,而又有“耕市之利。”可见其营田收入是完全由本镇支配的。穆宗元和十五年二月诏在诸道除边军营田外,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营田自合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疮地迥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卒,而不得辄妄招召。”这条诏书说明,朝廷对“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的内地诸军营田并不怎么感兴趣,故说“如要营田,任取食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