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清朝经济适用男 > 正文 漕运总督
,清廷设河道总督和各一名,作为负责漕粮运输和河道治理的最高行政长官,正式将和河道总督纳入官制,二者官秩均为正二品,兼兵部尚书或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与其他八大地方总督地位平等。

    以下之设官有巡漕御使、督粮道、管粮同知等,所辖军队称“漕标”。河道总督所属机构,乾隆以后定为道、厅、汛三级,分段管理。属官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所辖军队称为“河标”。但和河道总督衙门内均不设属官,只设书吏二十人,办理衙门内一应文牍事宜。

    清代衙门仍驻淮安,管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具体负责漕运、检选运弁、漕船修造、查验回空、督催漕欠等事务。从漕粮收缴、起运,到漕船北上过淮、抵达通州,漕督都要亲自稽核督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均需随时向皇帝报告。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规定,粮船过淮后,总漕应随船北上,率所属员弁视察运道情况,调度全漕。粮船过津后,总漕即入京觐见述职,而后回淮办理下年之征收起运诸事。

    -废止

    --资料由于涉及运河的分段治理,清代河道总督的设职情况要比复杂得多。顺治元年只设河道总督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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